道路擁堵不堪、污染日益嚴重、住房供不應求、公共交通難堪重負——近年來,我國城市化進程加速,各種煩惱隨之而來。怎麼辦?於是,限行、限號、限購、限貸、限流……“限字訣”在各地輪番出台。然而,“限字令”真的能治好城市病嗎?
  現狀
  形形色色的“限”
  限車限購
  2010年4月30日,北京出台“國十條”實施細則,率先規定“每戶家庭只能新購一套商品房”。當年9月,“限購令”已經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實行。9月29日國家有關部委出台了“新國五條”,其後也就有更多城市出台限購令。2011年全年一共有48個城市出台了限購令。不過近年來隨著樓市交易量下滑、房價下跌,全國各城市陸續鬆綁限購,截至到目前,仍然堅守限購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廣州、深圳、三亞五個城市。
  限貸
  2010年,央行和銀監會決定完善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調節和引導住房需求。暫停發放居民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一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保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房貸款,對貸款購買商品住房嚴格執行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規定;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的管理,禁止用於購買住房。
  2014年9月30日,央行和銀監會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業內將其簡稱為“央四條”,重點內容是放鬆個人房貸,對擁有一套房並已結清貸款再購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非限購”城市放開三套房貸,放鬆外地人貸款限制。
  限流
  2014年11月21日,廣州市政府官網公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工作的通告》。《通告》稱,非本市來穗人員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所在街道(鎮)或者社區(村)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等一系列對來穗人員信息登記的規定。
  追問
  城市治堵真的只剩“限”了嗎?
  深圳市政府2014年12月29日宣佈當日18時開始實施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這意味著繼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之後,汽車“限購大軍”里又多了一個重要城市。
  比2014年年底“傍晚雞叫”限購汽車更令人不解的是,此前深圳市有關部門和領導曾經多次表示,深圳不會採取限購私家車的手段緩解道路擁堵問題,“將通過經濟手段來調節市民出行方式”。餘音猶在,卻突然食言,地方政府的公信力確實令人不太敢恭維。
  應該說,深圳治堵也曾經力圖走市場化的道路,比如去年7月下了個“狠”招:對停放在路外經營性停車場的小汽車征收“停車調節費”。按照方案,一輛私家車除了停車費,每小時還要多交10元或12元。據稱“停車調節費”為深圳首創,目的是通過經濟杠桿增加市民用車成本,調控小汽車使用,從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但是,在很多大城市,面對“停車費去哪兒了”的追問,很多部門不是沉默無語就是拿出一本糊塗賬。在這種背景下,“停車調節費”的正當性被大打折扣,想必也很難達到預想的調節效果並獲得民意足夠的支撐。而這,或許是現在很多大城市不敢、不去採取市場化手段治堵治污的病根。
  與市場化治堵治污調節手段相比,行政限購、限行好處是見效快,缺點是法律依據存疑,更有違反程序正義的嫌疑。
  不可否認,近些年中國汽車社會的爆髮式增長打了大城市管理部門一個措手不及。在應對汽車社會管理挑戰方面,既缺乏頂層設計,又缺乏現代化、市場化的治理能力。當堵和污的負面效應疊加而至,用行政手段限購、限行似乎不可避免。
  但是,我們始終不能忽略,身處市場經濟,我們應當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城市治堵,市場化手段真的用足、用好、用盡了麽?一系列問題真的可以“一限了之”麽?這些,都需要城市管理者再三考量。 (新華社)
  縱深
  限行限購,地方政府不能再“任性”
  剛剛結束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引發各界關註。這意味著,一些限行、限購、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麼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麼就得及時廢止。
  據瞭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後將彙總草案二審過程中的意見,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
  嚴格規範地方政府權限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介紹,在草案一審中和之後征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為此建議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性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權限劃分。
  對此,草案二審稿第82條對制定地方政府性規章的範圍限定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明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修正案草案同時還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的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時有發生,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規定日後獲得通過,那麼一些實施已經超過兩年的地方性規章或紅頭文件將面臨法治的考驗,若想繼續實施則必須經本級人大立法程序,上升為地方性法規。而一些與上位法明顯相抵觸的地方性規章則須及時修改或廢止。
  更加註重保障公民權益
  對於如何防止損害公民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出台,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
  劉振起委員說,考慮到許多地方性法規和條例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註度比較高,對於怎樣征求群眾意見應當規範得具體些,對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召開聽證會、通過網絡等媒介公開征求意見這樣一些具體的內容明確作出規定。
  列席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楊震認為,個別地方立法質量不高,建議在出臺地方性法規、規章之前建立立法前評估制度,由立法機關委托第三方,對立法項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評估,這樣可以把好立法項目的準入關。
  不難看出,此次立法法修改的部分內容,一是更加註重保障公民權益。只要關係到公民合法權利和義務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都要於法有據。通過對地方政府規章與法規的權限劃分,也進一步釐清地方政府權力的邊界。二是體現了對法律的尊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嚴格按照一定的層級關係,立法法的修改就是要用法律確定這種關係。
  北京市匯佳律師事務所主任、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法律顧問邱寶昌認為,原來的立法法“非常原則”,很多規定和法條有很強的概括性,這樣很容易造成對公民減損權利或者增加義務。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這一亮點可以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限行、限購、搖號,都存在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都是在極端情況下施行的,法律依據值得商榷。行政手段可能確實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達到公平,必須通過立法的手段。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各級政府需要不斷提高開門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水平。這就需要立法時更加註重拓寬群眾有序參與的途徑,廣泛凝聚社會共識。與此同時,也要防止有些部門和地方利益被法律化,不能讓公民權利被“合法”侵犯。 (《解放日報》)
  (原標題:“限字令”能否包治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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