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亞生
   二審判決一定程度上撫慰了老人受傷的心,也因此得到更多人認同。
  一場慘烈的車禍,無情地奪走一對年輕夫妻的生命,雙方父母四位失獨老人悲痛萬分。所幸的是,小夫妻在醫院保存了孕育生命的冷凍胚胎,這成為四位老人最後的期盼。然而,冷凍胚胎的歸宿卻成了一個難題———能否繼承?不讓繼承,似乎不合情理;允許繼承,可能找人代孕,涉嫌違背法理。情理與法理,孰輕孰重?9月17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法院對這起全國首例冷凍胚胎處置權爭奪案作出終審宣判,4枚冷凍胚胎由四位失獨老人共同監管和處置。
  夫妻亡於車禍,父母討要冷凍胚胎
  2013年3月20日深夜,江蘇省宜興市境內發生一起車禍:一輛轎車失控側翻,撞到路邊樹上,坐在車內的女子當場死亡,駕車的男子被送往醫院搶救,最終也未能輓回生命。死者系沈傑、劉曦夫婦,當天晚上,夫妻倆到劉曦娘家為母親慶祝完生日驅車回家,在距家不到一公里路段遭遇不測。二人都是獨生子女,2011年結婚。由於劉曦遲遲不能懷孕,夫妻倆一年前在南京市鼓樓醫院做了人工授精。也是在出事這天下午,醫院向夫妻倆發來喜訊,人工授精胚胎發育良好,5天后劉曦就可以進行胚胎移植手術。然而,一場車禍導致胚胎移植手術終止。
  子女的離開,讓雙方四位失獨老人難以從痛苦中解脫出來,他們不敢想象未來的生活會是什麼樣子。一次,沈傑生前好友來看望沈傑父母沈新南夫婦。看到二老悲痛欲絕的樣子,他突然想到沈傑夫婦生前存放在醫院里的人工授精胚胎,便安慰道:“沈傑生前不是在醫院留下子女的胚胎嗎?那也是沈家的血脈啊!冷凍胚胎如果解凍孕育,就是個鮮活的生命。”
  沈新南一聽,心頭一陣發熱,當即來到鼓樓醫院,詢問得知,兒子兒媳生前在醫院一共儲存了4枚冷凍胚胎。他立即把這個消息告訴親家劉金法。兩家人悲喜交集,認為這是兩家延續香火的最後希望。
  然而,在4枚冷凍胚胎歸誰所有的問題上,沈新南和劉金法爭得面紅耳赤。沈新南認為,依照我國傳統和江浙地區的風俗,女兒是不繼承家產的,留下的胚胎理應由沈家繼承和處理。但劉金法認為,胚胎為女兒女婿雙方所有,自己作為女方家長,依照法律也應有繼承權。
  誰也說服不了誰,雙方決定先從醫院將胚胎取回,然後再決定由誰繼承。然而,鼓樓醫院一聽他們要求取回胚胎的想法後,當即拒絕:這是絕對不可能的!醫院生殖中心一位工作人員說,冷凍胚胎取出來沒有別的用途,只能用來代孕,也就是“借腹生子”。但在我們國家,誰生的孩子誰就被視為孩子的母親,代孕技術的出現,將會引來一系列的倫理問題。2013年3月,原衛生部婦社司有關負責人回應社會關註“借腹生子”問題時說,代孕會帶來很多嚴重的法律、倫理和社會問題,衛生部禁止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如果醫院給了胚胎,等於去幫助他們實現代孕,一旦出了問題,醫院是要擔責的。
  沈新南、劉金法向醫院信誓旦旦保證,他們取走胚胎絕不找人代孕,而是打算換個“更保險”的地方保管胚胎,等到政策允許代孕的那一天,自己的孫子或是外孫就能出世了。再說,他們也可以將其送給沒有生育能力的夫婦。但醫院堅決不同意取走胚胎,並聲稱這是醫院的底線。
  無奈之下,沈新南求助於律師瞭解到,對於冷凍胚胎的監管處置,原衛生部出台的條例所限制的均為醫療機構,如不允許轉讓、贈送,限制規定並非針對個人,沒有哪條法律規定說不能繼承。律師建議沈新南和親家先通過法律途徑確定胚胎繼承權,因為如果直接告醫院,可能會遇到立案、管轄等一系列問題。
  2013年11月,沈新南夫婦將親家劉金法夫婦告到江蘇省宜興市法院,要求獲得兒子兒媳遺留的冷凍胚胎的監管和處置權。由於胚胎屬性及是否具有繼承權尚未確定,法院將存放管理胚胎的鼓樓醫院追加為第三人。冷凍胚胎能否繼承成爭議焦點
  2014年5月15日,宜興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被告均提出,我國多位法學專家指出:人類自然的器官、血液、骨髓、組織、精子、卵子等在不違背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可以作為物,或者成為民事權利的客體,也就是說胚胎可以作為民事權利的客體。
  第三人鼓樓醫院則認為,冷凍胚胎不具有民法上“物”的屬性。原衛生部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範》已明確作出了中介說的選擇,即冷凍胚胎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處於既不屬於人也不屬於物的地位。
  關於胚胎能否被繼承,原被告均提出,從法律和法理上看,《人類輔助生育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但並沒有說胚胎是一個不可以繼承的物或者客體,關於冷凍胚胎的歸屬問題,國家法規並沒有明確界定,沒說可以也沒說不可以。根據法理推斷,胚胎可作為繼承法規定的繼承範疇,歸原告所有。
  對此,醫院認為,人類自然的器官、血液、精子等來自單方面,就像精子庫、骨髓移植庫等,都是通過合法的渠道贈送,唯獨胚胎是一個特殊品,它是受精完成後的一個生命可能性,只要植入合適的子宮內就有可能孕育成人類,這與人類的器官有本質的不同。“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也就意味著冷凍胚胎不允許轉讓、流轉,從而否定了冷凍胚胎的財產屬性。
  至於胚胎能否自行保管的問題,原告認為,多次與醫院聯繫表達想取走胚胎的願望,但雙方溝通無效,他們對醫院的態度感到不滿和失望,他們已經不信任醫院了,現在只想把胚胎取回尋找另外一家信任的、有資質的醫院保存。
  醫院認為,原告作為個人不具有處置和監管胚胎的條件。根據《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範》等文件要求,處置和監管冷凍胚胎必須有相應的醫療資質以及人員、場所、設備等條件,如零下196℃的液氮條件下保存,醫院每隔一周還要加兩次液氮保持恆溫條件,如果沒有這個液氮,胚胎就沒有活性。很顯然,原告不具備處置和監管的條件。
  關於是否會涉及代孕的問題,原告的訴求曾一度被醫院質疑。醫院認為,原告將胚胎取走後找代孕生育下一代的可能性很大。對此,原告闡述,原衛生部頒佈的幾條規章制度約束的都是醫療機構的行為,而非患者的行為。本案中作為繼承的客體,一旦法院確定了它合法的繼承人,醫院應當尊重繼承人的意願,而原告根本沒有想法把胚胎拿走進行代孕,這完全是第三方的主觀臆測,事實是這些胚胎只是作為四位老人對兒女思念的一種象徵和精神寄托,他們願意接受社會監督。
  醫院則表示,胚胎的意義在於孕育生命,沈傑、劉曦夫婦去醫院也是為了生育孩子,而老人取回冷凍胚胎的唯一流向就是代孕,代孕行為違反了《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的規定,代孕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及倫理問題。
  一審: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權利不能繼承
  庭審結束後,法庭當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施行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手術過程中產生的受精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潛能,是含有未來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故其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同時,夫妻雙方對其權利的行使應受到限制,即必須符合我國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不違背社會倫理和道德,並且必須以生育為目的,不能捐贈、買賣胚胎等。本案中沈傑與劉曦夫妻均已死亡,通過手術達到生育的目的已無法實現,故其夫妻兩人對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權利不能被繼承。因此,對於原告提出的其與被告之間應由其監管處置胚胎的訴請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該案宣判後,引發了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燕玲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只有首先明確胚胎的法律屬性,才能決定雙方父母是否有權繼承和處置。而冷凍胚胎不屬於繼承法意義上的遺產,冷凍胚胎具有發展為生命的可能,不能任意轉讓和繼承。為避免對以生殖為目的胚胎的濫用,國外的人工生殖立法均對胚胎的轉讓予以限制,規定胚胎儲存機構只有徵得胚胎所有人同意,方可進行一定範圍的胚胎轉讓。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孟強則認為,法院得出冷凍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樣任意轉讓或繼承”的結論,說理並不充分。本案當事人的目的不是“任意轉讓”,而是保管和管理。而且,法院宣判並未說明冷凍胚胎究竟特殊到什麼程度,以至於不能繼承。法律只是禁止任何人持有和繼承毒品、槍支彈葯等物,而對冷凍胚胎沒有明確規定。雖然胚胎是否是物存在爭議,但在胚胎的所有人死亡的情況下,其所有人的繼承人應當有權對胚胎主張權利。
  江蘇省衛生法學會副會長胡曉翔認為,雖然冷凍胚胎是否屬於“物品”還存在一定爭議,代孕也存在巨大的倫理爭議,但如果純粹從民法的物權概念來說,即使老人拿不到孩子的“冷凍胚胎”的繼承權,從嚴格的法律概念來說,是可以有處置權的。
  冷凍胚胎不能繼承,在網上也引起不少質疑。不少網民認為,從情理上看,原告的兒子兒媳在車禍死亡前為了輔助生育忍受了不少痛苦,這些遺留的胚胎承載著老人的情感寄托,也是延續香火的唯一希望。中國一直是一個以情和孝治國的傳統國家,既然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應該以傳統的風俗習慣來作為判決的依據,做到法與情的有機融合。
  二審:死者父母享有冷凍胚胎監管和處置權
  沈新南夫婦和劉金法夫婦均不服,向無錫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他們在上訴狀中稱,一審判決受精胚胎不能成為繼承的標的沒有法律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並未將受精胚胎定性為禁止繼承的物,涉案胚胎的所有權人為已經過世的沈傑、劉曦,是兩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屬於繼承法第三條第(七)項“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在沈傑、劉曦死亡後,其生前遺留的受精胚胎,理應由上訴人繼承,由上訴人享有監管、處置權利;根據沈傑、劉曦與醫院的相關協議,醫院只有在手術成功後才具有對剩餘胚胎的處置權利。現沈傑、劉曦均已死亡,手術並未進行,醫院無論是依據法律規定還是合同約定,對涉案胚胎均無處置權利;一審認定胚胎不能被繼承,將導致涉案胚胎在沈傑、劉曦死亡後即無任何可對其行使權利之人。
  9月17日,無錫中院終審宣判,改判沈新南夫婦和劉金法夫婦共同監管和處置4枚冷凍胚胎。
  二審法官接受媒體採訪時說,沈傑、劉曦生前與醫院簽訂相關知情同意書,約定胚胎冷凍保存期為一年,超過保存期同意將胚胎丟棄,現沈傑、劉曦意外死亡,合同因發生了當事人不可預見且非其所願的情況而不能繼續履行,醫院不能單方面處置涉案胚胎。
  法官認為,在我國現行法律對胚胎的法律屬性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結合本案實際,應從倫理、情感、特殊利益保護方面確定涉案胚胎的相關權利歸屬。倫理方面,受精胚胎具有潛在的生命特質,不僅含有沈傑、劉曦的DNA等遺傳物質,而且含有雙方父母兩個家族的遺傳信息,雙方父母與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倫理上的密切關聯性;情感方面,白髮人送黑髮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況暮年遽喪獨子、獨女。而沈傑、劉曦遺留下來的胚胎,則成為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承載著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胚胎由雙方父母監管和處置,既合乎人倫,亦可適度減輕其喪子失女之痛楚;特殊利益保護方面,胚胎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與保護。在沈傑、劉曦意外死亡後,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關心胚胎命運的主體,而且亦應當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當然,權利主體在行使監管權和處置權時,應當遵守法律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損害他人利益。
  法官表示,醫院在訴訟中提出,根據原衛生部的相關規定,胚胎不能買賣、贈送和禁止實施代孕,但並未否定權利人對胚胎享有的相關權利,且這些規定是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在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時的管理規定,醫院不得基於部門規章的行政管理規定對抗當事人基於私法所享有的正當權利。
  據悉,目前國內關於輔助生殖技術的管理,主要是依據原衛生部在2001年頒佈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範》,其中《人類輔助生育技術規範》在2003年進行了修訂,沿用至今。一些法律專家認為,生殖科技的發展與民眾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將使得因人工生殖而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見。《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作為十多年前出台的部門規章,僅適用於衛生部門下屬的醫療機構、科研院所等單位及其醫療工作人員。該規章存在效力級別低,規範事項不足等明顯缺陷。專家建議,應當儘早制定出台人工生殖法,明確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保存與使用限制,將人工生殖的許可、管理及監督納入法治的軌道,如此才能更好地對人工生殖進行規範和保障。  (原標題:冷凍胚胎,親人能否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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