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佳
  近兩年來,不論是中央紀委在向黨的十八大的工作報告中指出的“要完善並嚴格執行懲處行賄行為的相關規定”,還是2013年中共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13-2017年工作規劃》中提出的要“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都釋放出加大懲治行賄犯罪的強烈信號。
  嚴懲行賄契合“腐敗零容忍”
  今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連續兩次召開會議,強調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
  4月24日,在全國檢察機關反貪部門重點查辦行賄犯罪電視電話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負責人表示,不嚴懲行賄,腐敗現象滋生蔓延勢頭就難以得到有效遏制,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將進一步加大懲治行賄犯罪力度,保持懲治行賄受賄犯罪高壓態勢,堅決遏制腐敗現象滋生蔓延勢頭。5月14日,這位負責人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再次表示,檢察機關反貪工作將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推進重點查辦行賄犯罪工作。
  “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要求對腐敗犯罪的懲處不能有例外、要全覆蓋。”近日,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廉潔研究與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打擊行賄納入反腐重心,遵循了反腐規律,也符合對“腐敗零容忍”的要求。
  查處行賄立法和執法存有偏差
  任建明指出,自2010年查辦行賄人數被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以來,加大行賄腐敗犯罪查辦力度已經提了好幾年,但從立法和執行層面尚存在一定偏差。
  刑法第390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一條款,前面設定了行賄犯罪的量刑階梯,最後一句話則為寬宥行賄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解放軍西安政治學院副教授傅達林指出,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行賄數額在1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就應追究刑事責任。按照這一標準,現實中還有大量行賄人逍遙法外。糾治這種偏差是反腐法治化的需要,而其實現也只能尋求司法法治化治理方案。
  行賄犯罪須司法常態化追訴
  打擊行賄犯罪究竟是基於懲治受賄犯罪的功利性考慮,還是基於行賄犯罪本身的刑事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考慮?傅達林認為,中國司法對行賄犯罪的懲治不力,很大程度上與前一種認知有關。
  任建明用長期調查得出的數據證明:行賄者普遍會獲得10倍於投入的回報。也就是說,行賄的回報是投入的1000%。行賄成本對應的巨大收益,會較大程度地刺激、鼓勵行賄者鋌而走險,發動賄賂行為。在一個行賄行為不被嚴懲的社會裡,人們會將行賄看成搞活經濟的“潤滑劑”、維護正當權益的“必要成本”。因此,需要提高對行賄者的懲治力度特別是經濟製裁力度,以降低其經濟收益,增加行賄製裁的威懾力。對行賄者的罰金數額應是行賄行為所能獲得的利益,而不應是行賄數額。
  傅達林認為,對行賄進行司法的法治化治理,將行賄犯罪納入司法的常態化追訴當中,嚴格恪守法治原則,依據法律標準進行“有罪必究”的懲治。這一方案反對的是將行賄入罪作為打擊和預防官員腐敗的政策性工具,依據反腐嚴峻形勢時輕時重或時緊時松的懲治,或是在法治手段之外尋求其他“旁門左道”。傅達林表示,刑事司法的社會治理效果,必須確立在法治化方案上。在某種程度上,司法對於犯罪的治理需要排除外在影響,就罪論罪地進行法定化、普遍化、常規化處理,久而久之自然會發揮出司法對於社會秩序的持久性治理功能。  (原標題:常態追訴:讓行賄人不再為利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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